管制和拘役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管制和拘役期限

又根據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的規定。

管制的期限一般爲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一般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