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哪些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哪些
律師解析: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分別爲:
1.主體爲特殊主體,爲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
4.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爲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