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子女探視權律師陪同是否可行

請律師陪同探視子女是可行的,但本人或其他相關親屬必須同往,並且需要本人定期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規定子女探視權律師陪同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