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探視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非婚生子女的探視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一、非婚生子女的探視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權。

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是一種法定權利。

探望權是婚姻法規定的一項實體權利,當事人可以獨立行使。按照法律的規定,當發生探望權糾紛的時候,首先,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也應該讓雙方儘量化解矛盾,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方式等具體問題,爭取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解決。

二、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裏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麼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婚姻法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透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爲,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爲或拐賣子女的行爲;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爲;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從新婚姻法出臺以後就一直在向人們強調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問題,那就是大家不應該把對未婚生育的這種世俗的眼光強加在孩子身上,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差別的對待。所以,孩子的父親或者是母親直接撫養的孩子都好,都不得無緣無故的不讓當事人探望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