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持械如何認定

聚衆鬥毆罪持械的認定:在聚衆鬥毆過程中使用了殺傷性器械,無論是一方攜帶至現場還是在現場臨時取得的,都認定爲聚衆鬥毆罪的持械。構成持械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罪持械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