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一般採取的是合議制度,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但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由一人審理。而且法院對管轄權異議被告的是審查裁定製度,所以管轄權異議是不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