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條件怎麼認定

(一)行爲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行爲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首先,行爲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
其次,中止行爲的實施是行爲人自動作出的選擇;
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爲。
第一,中止行爲是停止犯罪的行爲,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爲。
第二,中止行爲既可以作爲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
第三,中止行爲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爲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爲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爲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爲,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爲。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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