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的犯罪中止應該怎麼認定?

一、幫助犯的犯罪中止應該怎麼認定?

幫助犯的犯罪中止應該怎麼認定?

幫助犯的犯罪中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在實施幫助行爲以前,也就是幫助預備時,其只要消極地不予幫組,就成立中止犯;

2、在實施幫助行爲以後,實行犯實施犯罪行爲以前,幫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及時有效地撤回其幫助行爲,阻止實行犯利用本人所創造的條件去實行犯罪,才成立中止犯;

3、在幫助犯實施幫助行爲以後,實行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的,幫助犯要想成犯罪中止,必須及時制止實行犯的犯罪行爲,並且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成立中止犯;

4、事後幫助犯,雖然事前曾答應爲實行犯提供幫助,但在未將幫助行爲付諸實施以前,仍可以消極中止的方式成立犯罪中止。此外,對於那些雖然已經進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的行爲的原因力的影響,但是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仍爲能夠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幫助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論處。

二、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對中止犯必須從寬處罰,是我國刑法關於處罰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則。因此,不論犯罪行爲的性質如何,也不論犯罪行爲造成的現實危害怎樣,只要構成中止犯,就必須對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因爲中止犯既然自動放棄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大爲減少;沒有造成損害,說明客觀上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從而應當免除處罰。這樣做,可以鼓勵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懸崖勒馬,因而有助於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對於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因爲造成損害,說明行爲人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應免除處罰,而應當減輕處罰。

任何人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爲都是違法的,對於在實施犯罪行爲期間,由於良心發現等理由,中止了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爲,此時由於並不會造成嚴重的危害,或者由於其並沒有提供幫助,致使犯罪主犯犯罪未遂,此時由於犯罪中止,其處罰會比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