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相關罪名的界定

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區別主要表現一下兩個方面:第一,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而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單位所有財產所有權;其二,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貪污罪與相關罪名的界定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