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的行爲如下:1、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爲;2、擾亂共場所秩序行爲;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爲;4、流氓行爲;5、煽動擾亂社會秩序行爲;6、謊報險情,製造混亂行爲;7、拒絕,阻礙執行公務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