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從事貸款業務遵循原則?

爲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建立健全貸款管理秩序,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貸款通則》規定,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商業銀行從事貸款業務遵循原則?

合法原則。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的行政規章。任何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規章的,都必須禁止。而且,《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自主經營原則。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自身信貸資金的營運狀況、貸款項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等,依法自主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努力追求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充分考慮社會效益,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嚴格審查,加強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貸款債權的安全,預防和控制貸款風險,避免發生貸款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控制中長期貸款的比重,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

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借款合肥市其他有關當事人(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關係的基本準則。當事人因借貸、擔保而發生的法律關係,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公平競爭原則。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同業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應當公平競爭,相互協作,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在貸款業務上的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爲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

有擔保原則。《商業銀行業》和《貸款通則》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委託貸款外,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