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遵循哪些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商業銀行遵循哪些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2.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3.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4.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5.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商業銀行法》第76條進一步規定,”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關於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則的規定,引入了巴賽而協議的精神,即透過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以控制、分散信貸風險,保障商業銀行的清償能力,消除銀行間的不平等競爭,實行商業銀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基本要求,從法律上保證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執行。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指以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的資本及其負債來制約機構的資產總量及結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透過監測一系列的指標來實現的。我國《商業銀行法》中規定了資本充足率、存貸款比例、流動性比例、單個貸款比例四個指標。除此之外,還有中長期貸款比例、拆借資金比例、股東貸款比例和貸款質量比例等。這些指標在人民銀行1994年2月15日發佈的《關於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監控指標》中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