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資金信託業務要遵循?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

從事資金信託業務要遵循?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爲了規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爲,保障資金信託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資金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二)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三)不得舉借外債;(四)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透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違反上述規定,則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妥善儲存資金信託業務的全部資料,儲存期自信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