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稅務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在稅務機關派出專門人員或者機構的主持下,由直接參與案件調查取證的稅務人員或部門爲之一方,被認爲違法的當事人爲一方,有關證人等共同參加,由稅務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以進一步澄清事實,覈實證據的法定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制裁特徵與區別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爲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爲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爲,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爲。

稅務行政處罰是可以進行聽證處理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理,另外,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的相關程序來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