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合法融資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合法融資一般是中小企業在進行的一種集資手段,都會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和資金提供方三方參與,而非法集資則不一定資訊全面。
2、融資項目都是經過相關部門依法批准的,而非法集資一般未經批准,即使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等。
3、非法集資會承諾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返還本金與收益。返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以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4、非法集資會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以行爲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非法集資和合法融資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