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同時是否採取強制措施

通緝同時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緝同時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對需要逮捕的嫌疑人在逃的,才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所以通緝後抓獲嫌疑人的,可先行拘留,待確定後才申請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通緝同時是否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