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機關是誰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二條

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機關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