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表現爲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的行爲。具體地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這種行爲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爲。
3、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服兵役等等。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