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七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爲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