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捕後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在批捕之後一般在5個月左右的時間會進行開庭審理。
在法律規定上,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之後的偵查關押時間一般不可超過二個月。如遇案情複雜、或者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情況,可以經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應該在一個月之內作出決定,如遇到重大、或者複雜的案件,最多可延長半個月。針對認定認爲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部門或自信偵查,但補充偵查應該在1個月內完成,最多不可超過兩次。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該在受理之後的二個月內進行宣判,最遲不可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長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還需延長,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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