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時間限制的,退回時間一般是一個月內,有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