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的意義有哪些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爲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爲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逑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可分爲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爲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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