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導致他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重傷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爲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人數、傷情程度、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