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嗎

但不是所有公訴案件都適合刑事和解。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過失犯罪案件,纔可以適用刑事和解。故意傷害案件的審判階段,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取被害人諒解,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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