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刀恐嚇罪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雖然並沒有“恐嚇罪”命名的刑法條文,但實際上已經有其它條文規定了恐嚇行爲的刑事處罰,那就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所規定的條尋釁滋事罪。
用刀恐嚇罪並不是一項真正的罪名,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這個犯罪動機,且危害了當事人的權利,是可以用相關罪名請求立案的。

用刀恐嚇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