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案開庭程序

輕傷案開庭程序如下:
一、庭審準備階段
首先,查明當事人身份。其次,宣佈被告人涉嫌罪名;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最後,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
3、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4、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5、被告人退庭候審。
三、舉證、質證階段
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爲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輕傷案開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