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措施時間不一定。
立案是程序是偵查活動的開始,強制措施是指透過偵查後依法對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從偵查到發現、認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過程。但是對於現行犯和重大嫌疑犯罪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