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性物質司法解釋

2001年12月29日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投毒”修改爲“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但是,何爲毒害性物質,現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詳細定義。2003年,兩高頒佈的《解釋》透過列舉的方式對禁用劇毒化學品進行了嚴格界定,即禁用劇毒化學品僅指毒鼠強、氟乙酰氨、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等五種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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