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期限

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發佈)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期限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爲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