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是否要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僞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但是公訴人、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法律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司法機關應當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等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爲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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