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鬨鬧衝擊法庭的行爲

鬨鬧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譁、叫嚷、吹口哨、拉橫幅等方式起鬨搗亂,干擾庭審活動進行的行爲。衝擊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許,不聽勸阻,強行闖入法庭,甚至衝上審判臺;向法庭投擲石塊、泥土、污穢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亂的行爲。修改後的《法庭規則》沒有限定爲聚衆鬨鬧、衝擊法庭的才處罰,原因是與《刑法》的規定相比,《法庭規則》對行爲人的行爲進行分層處罰。
對聚衆鬨鬧、衝擊法庭的行爲,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性鬨鬧、擾亂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罰款、拘留。總之,爲了維護良好的法庭秩序,對於鬨鬧、衝擊法庭的人員,不論是首要分子、積極分子,還是一般參與者,都應該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十條
行爲人實施下列行爲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

什麼是鬨鬧衝擊法庭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