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2支的,基準刑爲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二年;
具有下列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5支,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