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多次的認定必須是同種嗎

不是。對於“多次”尋釁滋事的,不論其行爲是否屬同種類型的,都應當累計計算,都應當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論。
“多次”尋釁滋事行爲有一個連續的過程,由於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爲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多次的認定必須是同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