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

(一)概念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定,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構成
1、罪體
主體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這裏的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間屆滿時,依據保險合同,有權向保險人請求補償損失或者領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保險合同明確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取得保險金的人。
行爲保險詐騙罪的行爲是違反保險法規定,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刑法列舉了五種保險詐騙的表現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這裏的虛構保險標的,是指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而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虛構保險標的具體表現爲:保險標的本身不存在、保險標的雖然存在,但是與實際保險物之間質量與數量不相符合。例如將不合格的標的僞稱合格的標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險標的的金額。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這裏的編造虛假的原因,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編造使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是指對發生的保險事故,誇大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從而獲取更多的保險賠償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這裏編造的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這裏的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是指投保財產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故意人爲地製造保險標的出險的保險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這裏的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險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故意人爲地製造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客體保險詐騙罪的客體是保險金。這裏的保險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金額。
2、罪責
保險詐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保險詐騙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保險詐騙的故意,既可能發生在投保之前,例如投保人故意保險標的。也可能發生在投保之後,例如對發生的保險事故誇大損失程度。保險詐騙罪:
(一)概念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定,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構成罪體主體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3、罪量
保險詐騙罪的罪量要素是數額較大。

保險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