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應如何認定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爲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
(2)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爲,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爲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爲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爲。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採取的行爲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爲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

非法拘禁罪應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