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是怎樣認定的

認定標準爲:主體爲用人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本罪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行爲,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等。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是怎樣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