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律師解析:如果行爲人已經着手破壞交通設備,剛剛接觸破壞對象,破壞行爲尚未實行終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獲、制止),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狀態,應視爲本罪的未遂。如果行爲人的某種行爲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