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酒駕第二次醉駕是否爲累犯

第一次酒駕第二次醉駕是不一定構成累犯的。依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一次酒駕可能不構成犯罪,不會判處刑罰,這並不是累犯的構成條件,所以第一次酒駕第二次醉駕不是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一次酒駕第二次醉駕是否爲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