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去哪的監獄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罰的執行,由審判法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監獄或其他機關執行。
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刑罰主刑分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不同的刑罰,會有不同的執行機關。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判刑了監獄其實是有一個細緻的劃分的,不同的罪犯劃分的監獄會不一樣,而且不同的性別的犯人所呆的監獄也會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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