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本罪的行爲方式主要表現爲以下三大類: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三、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構成要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