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隨身物品,通常都是與案件沒有關係,沒有被扣押的物品,屬於私人物品;第二,辦案機關對於與案件沒有關係的私人物品,應當隨嫌疑人移送或者應嫌疑人家屬的要求退還給家屬;第三,法院判決之後,家屬可以到看守所領回被告人的隨身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