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安機關到檢察院辦案時間
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
2、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再次延長二個月。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3、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