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法律怎麼規定的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於沒收財產的範圍內,並按我國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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