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婦女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婦女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