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挪用動用損壞消防器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私自挪用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我國《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爲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爲,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消防法》第六十條
《消防法》第七十二條

私自挪用動用損壞消防器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