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確定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該如何確定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律師解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爲一般主體,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