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二審不判要調解

二審法官調解不成是直接宣判還是要開庭審理,要看調解的時機。如果是剛剛上訴階段,還沒有二審開庭審理階段的調解,調解不成的,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如果判決前調解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根據我國民訴法,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透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爲什麼二審不判要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