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打架”,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其各自的刑事追訴標準是不一樣的,傷情也不是唯一的標準。例如:
故意傷害案,一般情況下,致人輕傷的,應予立案追訴
聚衆鬥毆案,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尋釁滋事案,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