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的三種類型

不起訴種類:
1.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他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受過刑罰處罰的;聾、啞、盲人犯罪的;防衛過當;避險過當;預備犯的行爲;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的行爲;從犯的行爲;脅從犯的行爲;自首且犯罪較輕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酌定不起訴從法律上說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處理。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三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