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40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是指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是故意是指明知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而實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定罪量刑,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爲首或者聚衆捕撈水產品的大量非法捕撈水產品多次三次以上捕撈水產品的,採用毀滅性捕撈方法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非法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名貴或稀有水產品的非法捕撈,暴力抗拒漁政管理等。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